天津飞云竭尽全力为客户提供高水平贴心服务。以下合同条款详解阐述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97505086,以下简称“天津飞云”或“卖方”)的本通用销售条款&条件(以下简称“条款&条件”)适用于天津飞云与所有购买其产品(以下简称 “产品”)的个人、买方、经销商、系统集成商、企业或其他实体(以下简称 “买方”)之间所达成的销售交易。
1.2 协议构成:
本条款&条件连同经卖方确认并接受的订单,共同构成双方关于产品、货物或服务供应 / 销售以及卖方履行相关所有工作的完整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此协议将取代双方之前所有的书面、口头谅解、协议、协商及沟通内容。
2. 订单
2.1 订单提交与确认流程:
买方应提交由其授权采购代表正式签署的订单,此订单构成买方向卖方采购产品的提案。买方向卖方提交的所有订单(包括依据卖方报价发出的订单),均须获得卖方授权销售代表的书面确认和批准后并收到预付款后生效方可生效。订单应包括以下信息:
(i) 订单编号,以便双方进行订单跟踪与管理;
(ii) 详细的送货地址,确保货物能够准确送达;
(iii) 若涉及出口业务,需提供满足现行出口要求需要的所有相关信息(如适用)。
2.2 订单变更与撤销规定:
若买方出于任何原因需要终止或部分撤销已被卖方接受的订单,必须事先获得卖方的书面批准。并且,买方需无条件同意全额赔偿因该终止或撤销行为而引发的卖方所有损失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润损失、已投入的物料成本、因订单调整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2.3 条款独立性强调
卖方对买方订单的确认接收,或收到订单付款(包括签署并向买方返回确认书副本,如有)的行为,均不构成卖方对买方所提出的任何额外条款与条件的接受,亦不表示卖方同意对本销售条款与条件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修正。
3. 货物
货物的具体名称、规格及数量以双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或正式订单为准。货物的质量标准将严格参照卖方所执行的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及参数要求执行。货物的包装形式应以卖方出厂或发货时的包装状态为准,买方应认可并接受该包装形式,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4. 货物的价格
4.1 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或订单确认时明确约定货物价格。
4.2 双方应执行约定的货物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成本或市场等因素变化需要调整货物价格,双方可协商另行约定,但任何价格调整均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4.3 所约定的货物价格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
5. 货物的交付及风险转移
5.1 货物的交货地点设定为卖方经营地或卖方指定仓库,买方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及时安排人员到卖方指定地点提取货物。
5.2 买方可以自行或指定合法的接货人到卖方处提取货物,提货人需在提货时出示有效的证明文件。买方应在提货前及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和方式,以书面及时通知卖方提货人的相关信息及提货计划。
5.3 货物在卖方仓库或其他约定交货地点交付给买方或买方的雇员、代理、指定的收货人或提货人、运输公司或快递公司时,且卖方已完成货物的交付手续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提货人或承运人(贸易条款CPT),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将即时转移给买方。
5.4 卖方在发出货物并交付提货人或承运人时开具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给买方。
5.5 买方对货物品质的验收应在收到货物时当场进行,如发现任何问题应当场向卖方提出并及时书面通知卖方。买方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货物可以当场拒收或部分拒收,对于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可以在通知卖方后收下,以便卖方掌握情况提升服务。如买方在收货后10日内没有对上述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将被视为交付货物符合约定且已被买方所接受。
5.6 货物在使用中或交付给买方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现的其他质量问题,可以参照本合同第9条质保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
6. 约定的交货期限为:
6.1天津飞云会根据卖方的货物交付政策发货,买卖双方根据货物的实际交货周期约定确定交货期限,交货期限可能会根据收到买方预付款的时间进行相应顺延。
6.2 卖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买方交货预期并及时交货。
6.3 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或订单确认时向卖方提供具体的收货人及地址信息,包括:
收货联系人名字:
收货联系人电话:
收货联系人邮箱:
收货地址:
7. 货款支付
7.1 支付方式与时间安排
针对现有信用良好的代理商及合作伙伴,在卖方开具发票后30天内付款。针对新客户,卖方有权针对某些订单(例如高价值的订单)自行决定应用特殊付款条件,例如预先付款或货到付款等。对于任何此种特殊付款条件,卖方应在接受订单前与客户协商/沟通。对于未超过RMB50,000的订单销售,实行款到发货原则,即买方需在订单下达后将全部货款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安排发货;对于超过RMB50,000的订单销售,可按下列7.1.1和7.1.2方式收款。)
7.1.1 合同签订后七(7)天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 %)作为预付款。
7.1.2 发货前七(7)天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
7.2 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卖方将有权按照如下利率向买方收取利息:每月1.5%(每年18%)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按上述两者较低者实行。同时,如买方未及时按照要求向卖方付款,将导致所有后续订单立即到期并需付清所有货款,卖方有权暂停向买方供应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直至买方清偿所有逾期款项及利息。
7.3 收款账户信息
买方应将货款付到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为准),信息如下:
开户名: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唐家口支行
账号: 0302040509300183278
7.4对账单信息提供, 买方应提供对账单联系人信息,包括:
买方对账单联系人名字:
买方对账单联系人电话:
买方对账单联系人邮箱:
7.5发票开具信息
买方如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提供完整正确的开票信息,该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应包含(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为准):
买方公司名称:
买方公司税号:
买方公司地址:
买方公司电话:
买方公司开户行:
买方公司账号:
8. 现场安装指导和服务
8.1 卖方将提供服务工程师进行技术支持服务,包括安装指导、调试指导以及对买方指定的人员培训等,这些内容包含在本合同范围之下。
8.2 现场技术支持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天(8小时/天)工程师费用RMB3000/天,此费用仅涵盖工程师的服务费用,不包括和履行工作有关的必须的出差食宿费,出差食宿费用由买方负责安排并承担。(需要技术支持的订单,在附件价格清单里面注明单价、天数及总价)
9. 质保和售后服务
9.1 自买方接收货物之日起,对于真空泵产品(不包括机电式真空泵、附件和控制装置),卖方为客户提供为期1年的质保服务。
9.2 自买方接收货物之日起,对于真空泵以外的所有其他产品(包括机电式真空泵、附件和控制装置),如其在规定使用寿命(按工作周期计算,详细信息请参见产品规格)内失效或发生故障,卖方为客户提供为期1年的质保服务。
9.3 质保服务适用于产品制造缺陷和材料缺陷,以及产品不符合产品规格之情形。但质保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所有产品或情况:
9.3.1 .包括吸盘、过滤元件、密封件、软管等产品部件/零件,或产品相关软件。以下情形中质保服务失效/不可用:(a)滥用、误用、疏忽、储存不当、搬运不当、使用不当、安装不当,遭受异常物理应力、异常环境或工作条件,或未严格按照卖方提供的适用产品手册或说明书/良好贸易惯例使用、应用、安装、照管、控制或维护;(b) 由卖方及卖方授权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对产品进行改造、维修、改动,以及因正常磨损、故意损坏或其他缺陷产品引发的间接损害导致的产品缺陷。
9.4 本节所述质保服务系卖方针对所销售产品为客户提供的唯一质保服务承诺。除此之外,基于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业惯例或其他体精所产生的所有其他信息、声明或质保规定(明示或暗示)均不具有任何效力,卖方不承担任何超出本质保条款范围的责任与义务
9.5 质保期内,卖方应自行承担成本费用,对符合质保服务条件的故障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卖方对于故障产品是否属于质保范围以及维修或更换方式之判定享有最终自由裁量权。
9.6 对于享受质保服务之故障产品之处理,卖方享有自由裁量权:退还至卖方进行更换,或在客户当地由卖方进行维修。更换后,替换下来的故障产品归卖方所有,买方应配合卖方完成故障产品的回收工作。
9.7 将替代部件/零件安装至客户产品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辅助材料费用等,卖方不予承担,该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9.8 上述条款&条件同样适用于所有由卖方更换或维修后的产品,即更换或维修后的产品将继续享有剩余质保期限内的质保服务,但质保期限不重新计算。
10. 知识产权
在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产品销售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所有或获得许可之知识产权享有任何权利。本条款&条件所述“知识产权”系在所有国家和地区均适用之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商业秘密、专利、版权、设计、商标(包括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以及此等商标注册申请)和专业知识。
11. 保密
本合同目的仅在于约定货物的买卖,合同相关的所有信息或条款内容应被视为商业秘密,除非因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无权将本合同及任一条款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无论该种透露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透露方均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2.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2.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经买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关的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未经书面协议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12.2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无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若买方违反此规定擅自转让合同权益或义务,该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且买方应承担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与责任。
13.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且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之前双方就本合同相关事宜所达成的各种文件、协议、纪要、电子邮件、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沟通与约定,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本次货物销售交易的唯一且完整的法律文件依据。
14. 非代理声明
卖方向买方按本合同约定售出货物的行为,仅构成单纯的货物销售交易,并不能被视为或理解为买方获得了卖方货物的销售代理资格本合同并非代理经销合同,买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冒充、声称或暗示自己是卖方的代理经销商,若买方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违约行为,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
15. 违约责任
15.1 如买方未经卖方书面批准擅自终止或撤销全部或部分卖方已接受之订单,买方需无条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润损失、已投入的物料成本、因订单调整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因处理该事件而产生的人力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15.2 卖方确认收到买方订单或收到订单付款的行为(包括签署并向买方返回确认书副本,如有),不代表卖方接受买方提出的任何与本销售条款与条件不一致的所有条款&条件,亦不代表卖方同意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修正本销售条款&条件。若因买方提出的额外条款或对本条款与条件的异议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或延迟,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费用等
15.3 买方向卖方退还产品前,须事先获得卖方书面同意。以下情形下,卖方有权拒绝买方退还产品:(i) 买方未在自产品交付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卖方产品退还事宜;(ii) 买方退还已损坏、已使用、部件不全和/或无完整包装的产品,且对于具有保存期限的耗材(如吸盘),卖方不支持退还。针对所有经卖方同意接受退还的产品,买方需支付产品订单价值(不含增值税)的20%作为手续费,并承担将退还产品运输至卖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成本。当退还产品交付至卖方且经卖方检查并批准产品退还后,卖方将在合理时间内针对产品退还向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如果卖方未批准产品退还,买方应在30天内自行取货并自行承担取货全部费用,如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货,则退还产品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经济或其他赔偿要求。
15.4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货物金额5%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守约方还有权就不足部分提出赔偿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后,守约方未进一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不能被视为对违约行为的认可或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5.5 守约方为主张或实现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通信、调查等应由违约方承担。
16. 不可抗力
16.1 合同各方在遭遇不可抗力的事件时,如战争、自然灾害如暴风雪、洪水、火灾、暴风雨、地震或政治冲突、暴乱、罢工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无法控制的事件,造成该方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则该方不被视作违反本合同,无须向另一方负责,履行相关义务的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16.2 由于上述情形而造成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取得相关证明,同时合理地尽其努力,将此类情形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降至最低,而且在此类情形结束之后,马上就此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继续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如不可抗力因素持续时间超过120个连续日,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7. 责任限制条款
如买方提出质保申请且经卖方判定产品(包含其部件或零件)存在缺陷,
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将仅限于对缺陷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由卖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且对于因缺陷产品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情况下,不论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不论索赔是根据合同还是侵权(包括重大过失),也不论索赔是因为货物或软件的制造、销售、许可、交付、修理、更换或使用所造成的,卖方对买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违约金)不得超过缺陷产品之订单价格。如果发生因卖方产品导致违约的情形,买方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或损害。
此外,不论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收入利润的减少、商业机会的丧失以及商誉的损失和其他任何间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8. 产品责任
双方应为产品购买适当的具有合理责任限额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应对赔偿要求。
19.贸易合规
卖方交付或交付于买方的产品应遵守相关外贸管制法和其他国家的贸易法律包括并不限于中国、联合国(UN),欧洲联盟(EU)及美国(US)的相关贸易管制和制裁,出口管制及商品服务或行业的限制。买方同意遵守所有外贸管制法规,如上述法律要求,双方将共同负责取得出口、再出口或进口所需的许可。买方承诺不向相关外贸管制法律中所规定的当时适用的禁运名单上之主体或禁运国出口或再出口。 买方均不会提供或将产品用于核武器、导弹、生物、化学武器等武器。买方承诺并同意其不曾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将任何产品出售、转运或安排转移至任何美国外贸管制法禁运或恐怖主义管制的国家(包括古巴、缅甸、朝鲜、伊朗、叙利亚、苏丹、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地区,根据相关外贸管制法最新发布的名单随时调整),并承诺会同卖方合作决定是否在本合同项下卖方所提供的产品的转售需要任何外贸许可或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向卖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关于最终目的地和最终用户的证明材料,如买方怠于履行,卖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0.商业合规
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并不限于金钱及礼品等)贿赂卖方任何员工以获取生意上的利益,且买方已知悉PIAB行为准则总则,完全理解并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执行与 PIAB行为准则总则相一致的业务行为标准 。为明确起见,买卖双方同意, PIAB行为准则总则 根据附派亚博集团为准。
21 . 网络及信息安全
对于买方就其计算机网络(“网络”)的建立、操作、维护、访问、安全及其他方面的工作,买方需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在卖方为其服务时提供安全的网络访问环境。为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买方和/或其合作伙伴必须确保物联网、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连接到计算机或其他的设备受到适当的保护。为确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软件或文件(统称“数据”)的安全性,买方应在接收服务或产品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对其备份。卖方不会并且明确拒绝作出任何针对服务、产品、软件(若有)或第三方产品或软件(若有)不会受到网络威胁、黑客攻击或其他类似恶意活动威胁的声明或保证。
22.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3. 通知方式
所有通知均应以中文撰写,并按照合同约定地址用挂号/快件/电子邮件等可以验证的方式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前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